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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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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如何给予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于公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公职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作出决定;同时,也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机关、单位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指什么?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工作任务的决策部署、重要的人事任免和调整事项、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上级规定应当由集体决定的事项以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公职人员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指什么?
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依法得到切实尊重和执行,任何公职人员不得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公权力的运行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程序性,虽然每个公职人员分别有自己的职责分工和岗位要求,但是遵守组织程序是对所有公职人员共同的要求。依法执行、维护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是公职人员的义务。如果对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有异议,认为在科学性、可行性等方面有欠缺,公职人员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正当程序和渠道提出意见或者建议,但是不得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要构成该违法行为,公职人员主观上是故意拒绝或者故意予以改变,客观上是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改变了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公职人员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文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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